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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除了负责香港特区的出入境管制事宜外,还为本港居民提供多项服务,包括签发香港特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签证及身份证。
内地因公人员如欲来港旅游,应就其来港目的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适当的赴港签注。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探亲,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
内地居民如欲来港观光旅游,可参加由内地旅行社所营办的(香港游)旅行团。参加(香港游)旅行团的团员必须取得由有关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旅游)签注。而(香港游)的团员须遵从(随团来,随团去)的原则。
内地广东省及十三个城市(即是上海、北京、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天津及重庆)的居民,如欲以个人身份来港观光旅游,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或两次有效的(访问)签注。
内地居民如欲以私人身份来港经商,必须持有由内地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可供一次、两次或多次往来的有效(商务)签注。
经香港过境往来另一国家或地区的中国护照持有人,可于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毋须事先取得进入许可,但他们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事先已预订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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